更新时间:2022.07.28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以预算部为主,其它部门配合完成。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的,可以这样解决: 1、协商,当事人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2、调解,可以寻找相关组织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结算纠纷; 3、仲裁,存在仲裁协议的,可以去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 4、起诉
出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和解等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上诉;涉外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仲裁机构提起上诉。裁决无效的,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仲裁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 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1、双方
工程款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凭借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工程欠款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管辖的规定。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法律对普通管辖范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了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当事人即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结算的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工程价款确定,且付款期限明确的,诉讼时效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二种情况是工程价款确定,但付款期限不明确的,诉讼时效从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三种情况是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不允许转包,因此转包合同无效,按照《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处理; 2、合同无效路径:竣工验收合格的,仍应折价补偿承包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后合格的,折价补偿承包人,但承包人要自行承担修复费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