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
一般而言,居间合同有以下几点主要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
先合同义务特征有: 1、合同义务的主体是具体的; 2、建立合同义务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3、合同义务是法律义务。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与有效成立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义务相比,先合同义务不决定合同类型
先合同义务有以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基于诚信原则产生; 2、主体特定性,须订立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 3、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违背先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居间合同委托人权利和义务的区别有: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居间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报酬支付义务、费用负担义务。
《民法典》没有规定居间合同,只规定了中介合同,中介合同的特征是: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中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具有的特征是,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居间人;以及居间合同的内容是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一方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特征: 一、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二、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三、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
居间合同的特点有: 1、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订立; 3、居间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居间人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时候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后合同义务具有的特点包括: 1、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 2、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3、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 4、属于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等特点。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法定义务有: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忠实义务、隐名和保密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