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6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一般情形下是有效的,无效的情形有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轮土地承包是从1983年~1997年,承包期大概在15年左右,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大概在2023年到期,不过个别地区由于晚几年才开始承包,会晚几年才到期,最晚是2027年;现在开始的是第三轮承包;
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建议指出,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1983年前后开始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制是从1983年开始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的期限要看土地的性质来定。如果是耕地的,延长期限是三十年,如果是草地的,延长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如果是林地的,延长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因此,承包合同的期限应当小于或者等于法律规定的年限。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并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贯彻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也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合同生效时取得的。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渔业、畜牧业、林业、生产等其他生产经营的项目,所承包使用国家所有的荒地、森林、山岭、草原、土地的权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可以根据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