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确定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如下: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2、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应由双方协商约定,但不做强制性要求,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可达成补充协议,或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确定如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以约定的地点为准;无法达成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准。
合同到期后仍在履行的视为达成新的合同,继续履行有效,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协议。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继续履行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
实际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
合同的履行方式由法律或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决定。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基本要求,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协议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不确定的,按照
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法律关于合同双方违约定金处理的方式分别有: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先追认再履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先被追认或者撤销。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定金合同一般能要求继续履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通过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无法确认,可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合同继续履行的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