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法律中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规定为: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逃债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但需要及时通知对方。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我国新《保险法》修订的主要亮点之一,规定在《保险法》第16条第3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一段时间(又称“不可抗辩期间”)后就不得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认定为在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当事人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债务的和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情况下,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有效的。
保险抗辩权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
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抗辩权是: 1、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履行自身责任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该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的期限,恢复其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不仅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先履约责任的一方在履行期届满时不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抗辩权是: 1、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认定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可以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但并不是消灭其请
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则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的抗辩权,即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提出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如下:1.先履行一方有中止履行的权利。2.先履行一方有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请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3.先履行一方有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