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管辖征地拆迁纠纷的法院是:一般应由征地拆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土地征收跟拆迁不一样。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多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充分、合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 1、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2、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4、切实保障被征
各项征地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另外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
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局又被叫做国土局,其职责之一就是: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土地征收一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
加强宅基地的管控、闲置宅基地清理、宅基地付费使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严查乱占耕地建房以及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划拨土地,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地拆迁实际工作方法的要点是:1.领导重视,权责明确,健全工作机构;2.尊重民意、深入调研,制定科学方案;3.接近群众,关口前移,做好准备工作;4.保障民利,注重方法,确保拆迁顺利推进;5.人文关怀,周到全面,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拆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管理。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可以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