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婚姻无效: 1、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婚姻有效的实质条件为: (1)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 (2)双方完全自愿缔结婚姻;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不属于法律禁止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
(1)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重婚;或是和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以及未到结婚年龄结婚均属于我国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除上述三种以外,婚姻中存在的其他情形都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
1、基本功能不同; 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 无效婚姻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处理违法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维护婚姻法的尊
婚姻撤销手续根据不同的撤销方式有所不同:第一种,受胁迫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第二种是受胁迫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
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 1.对象和目的不同。离婚是以合法的婚姻为对象,目的主要是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两个人之间的婚姻是自愿结合在一起,生活之后由于种种因素导致感情破裂而导致的离婚;而可撤销的婚姻是被迫结合在一起的。 2.法定事由不同
因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下: 1、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下: 1、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