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逮捕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
批准逮捕的机构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批准逮捕决定书在我国是指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人的请求,然后由检察院发出的一份文书。一般是检察机关在查看了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提请批准逮捕书,在综合所有证据觉得案件事实已经清晰了,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就向公安机关发出这文书
检察院有权批准逮捕。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或批准逮捕。 (一)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二)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
决定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区别主要在于受理机关和处理机关不同。具体是: 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 2、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批准逮捕的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