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9
一、借贷合同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非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单位间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约定合理的借款利息: 1、私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无息借贷;借贷双方也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规定的利息后又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借款的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
约定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内的,是合理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该范围的,属于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未超过的,则属于合理的利息范围。
个人借款中利息应该由当事人协商进行约定,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该范围,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并且利息应当约定明确。
在个人的借款活动中,利息应该由当事人协商进行约定,并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该范围,超过的,则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利息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要合理约定借款利息,双方宜采用书面方式对利息的计算方式,计算期间进行明确约定,并且为保证利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借款利息的上限不宜超过年利率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
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可以写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等。
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视为无息借款,因为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了还款时间,而对方没有在还款日内还款可主张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