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身体不好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中止诉讼,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中止诉讼的才会裁定中止。
行政诉讼诉讼时效能中止。中止诉讼的情形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等。行政诉讼中关于中止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
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法院裁定不准撤
1、涉外行政诉讼中关于上诉和答辩的期限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3条,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我国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的相关规定为:诉讼原告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1、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2、夫妻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情形。
行政诉讼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而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十五日;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终结诉讼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然没有人继续诉讼的,那么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