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是担保债务的重要方式,而担保人有两种担保责任: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一般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不得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连带责任担保的最长期限没有相关规定的限制,一般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限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只有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按照法律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具体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
保证人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其担保连带责任的时效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保证期限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担保连带责任期限是6个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
如果担保的方式是保证,则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应当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的,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会视为没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