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行政处罚中罚款的执行方式主要有:行政法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以外,其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的,而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以后到指定的银行交罚款。银行收取罚款以后,直接将罚款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
行政强制执行时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是法定的执行方式之一,除该方式以外,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采取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罚款可以到指定的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是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所有罚款应当直接上缴国库。
现场缴纳或向指定账号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即执法单位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该由当事人通过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并且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
被处罚人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但是该银行必须是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且被处罚人的缴纳时间是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则除外。
不可以。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车辆违章未按时缴纳罚款的滞纳金自第16日起、按罚款的3%计算。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当事人未交罚款的,自16日起以3%按日计算滞纳金。
增加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滞纳金是在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缴纳义务逾期不履行情况下的一种措施。不包含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