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2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有: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等。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股权变更撤销的时效是一年。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发现对方有欺诈情形的,可以在一年内要求撤销协议。如果没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可以要求撤销协议。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适用于排斥期,撤销权的规定是: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
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诉讼时效期限限定在15日内。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异议债权人债务人起诉权,但没有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在实践中,一些管理人将起诉期限限定在15日内,一些管理人设定了
法律上对于破产重整失败后进入破产清算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重整失败,只能破产清算,至于持有的股权会被作为破产财产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破产还债。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其中,员工工资同经济补偿金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重整可能需要几个月不等的时间才可以拿到工资。破产重整后,在重整计划被通过并且进入监督期时,职工能拿到工资。监督期内,管理人会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会按照重组计划向职工支付应付的工资。
企业在面经经营不善的情况的时候,有的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这时候就可以进行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企业破产重整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破产重整计划。有正当理由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请求延期三个月。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可以行使。如果债务人符合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情形,仍在上述期间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