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1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为: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为: 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生产销售假药案立案标准有:只要行为人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的,就应予立案追诉。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标准是: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立案;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应当立案;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应当立案。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涉嫌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应立案追诉。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并未致人损害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的规定的,应当予以立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致使他人遭受轻伤、重伤后果,或者死亡的; 2、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3、生产、销售的药品属于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