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0
超期羁押是不算审查起诉的时间;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间还可以取保,但是需要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情形。
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法定案件在前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不算,但可以折抵刑期。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有下列情况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但是当案情较复杂,侦查机关不能在2个月内将案件终结,可以向有权检察院申请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第一次延长的期限为1个月,第二次延长的期限为2个月。若犯罪嫌疑人、被告
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时间能折抵刑期,所以羁押期限可以算进减刑的期限。判处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管制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在先前被羁押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判刑的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即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因此对于实际被羁押的天数,要是日后被判管制的话,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但如果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侦查羁押期限不可以大于两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在侦查羁押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还有其他重要犯罪的,侦查羁押期从发现其他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被逮捕到侦查终结的时间,在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