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有疑义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果因为不满公务人员的行政决定,可以举报或投诉对方。对于公务人员来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就应该向人民道歉,就应该追究其责任,可以向本行政及政府机关和上级机关检举,也可以向本市纪检委举报。主要投诉的办法如下: 1、可以向不作为政府的上一级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公安机关撤诉规定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撤诉规定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在拿到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控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司法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公安机关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会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
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撤案的,没有赔偿。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以及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撤案,这是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未如此规定。 但若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人员,需要将其释放。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形如下: 1、依照法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2、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首先,公安局立案后,会进行侦查活动。侦查活动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具体内容,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对现场进行勘验、搜查等等。 二、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同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应改变强制措施,或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撤销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是可以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取保候审是相关执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
公安机关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需七日内提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