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若是相对人对于此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及复议机关应当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2.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就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且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 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能作出维持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且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