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检察院可以不予批捕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2、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是有可能的,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检查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就应当放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应当放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事后若是发现新的证据的,可以重新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检察院不批捕应当立即释放。对于认为需要逮捕的被拘留人员,公安机关应在拘留该人员后的一定期限内提请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接到通知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且将
检察院不批捕,最长三十七天放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犯罪行为人被依法逮捕后,若在日后的关押期间,不符合羁押必要性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解除逮捕羁押,变更其他的强制措施。
检察院批捕还能放人。放人可以理解为无罪释放和暂时不被羁押两种情况。 1.逮捕后经检察院审查,不符合拘捕条件,或者经侦查或审判后证明无罪,予以释放。 2.取保候审,对符合相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随传随到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院批捕后一般不会放人,批准了就说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这种情况下不会放人。
检察院批捕后不能放人,是由公安机关履行的逮捕程序。如果证据不足是会被放出来的;如果是检察院确认的涉嫌犯罪是很难再放出来的。逮捕是检察院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防止进行逮捕是必须要符合逮捕的条件才能进行逮捕行为。目前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出具了不予批捕的文书的,还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并不意味着将要释放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