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5
立案标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 三十九、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四川省的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四要素: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体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3、主观方面是故意;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
挪用资金罪发条如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那么,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律网小
挪用资金定挪用资金罪,其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
挪用资金罪的四要件是,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自然人有三种不同身份: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另一种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即经理,除公司董事、监事外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董事、监事和职工不得具有国家工作
违法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自然人有三种不同身份: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另一种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即经理,除公司董事、监事外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董事、监事和职工不得具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须注意的是有一类主体虽然其行为也是挪用资金,但是由于其具有的特殊身份,刑法为了保护其代表的特别法益价值将规定为挪用公款罪。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