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存在以下内容: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规,经浙江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不能从事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劳动,比如不能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2、公司对女职工要进行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不能安排怀孕超过7个月的女工作人员在夜间劳动或者延长8小时外的工作时间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有以下这些: 1、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处在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 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指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以下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