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
行政诉讼法46条理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
行政执行的依据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若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是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是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本条是对告知程序的规定。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告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其法定的义务。实施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
行政处罚适用法条竞合,如果一项行为触犯了不同的行政法规的,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处罚主体的冲突,只能按照适用特别法的行政主体优于适用普通法的行政主体的原则,由前者予以处罚;对于法律条款的冲突,依据上位法优于下
是。行政程序的履行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还要有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程序的事实依据。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免于处罚的三要素有:违法行为轻微、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相关法律对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那么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会扩大处罚成本。其次
(1)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才能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 (2)被请求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4)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