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罚款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履行期限届满后,或者法定期限届满后的三月内。如果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自行执行;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行政处罚罚款的管辖期限为十五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罚款延期的最长期限是不超过二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再予以处罚。而罚款延期的期限也不能超过该期限,具体期限则由行政机关视当事人的困难情况来决定。
行政处罚的期限是二年,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若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时效期限是二年,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若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罚款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三个月。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该机关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申请法院执行。
当事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除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行政拘留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
环保的行政处罚期限,是在两年之内。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拒不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则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履行期限届满后,或者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的三月内。如果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自行执行;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