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是: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继承遗产。自然人有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则应当先由遗嘱中约定的继承人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继承遗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继承遗产的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遗赠只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或晚辈直系血亲,而遗赠只适用于非法定继承人之间。
在没有遗嘱的时候算是的。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可能同时存在的。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一样。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自书遗嘱指定继承人是可以的。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
继承人出现以下情况的会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可以是继承人。《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债务人可以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有债务能放弃继承权,但是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益。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孙女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不涉及继承顺序,如果祖父母的子女,即孙子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孙子女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