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公安机关不立案,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控告人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此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只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满的,才能寻求救济。救济方式有:1、控告人可以选择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
—、没有犯罪事实的。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
所谓不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若是报案人、控告人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据材料的,不得重复报案。
违法。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如果满足了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还是不给立案的: 1、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按照下列程序,即先按照管辖范围,立案受理;然后进行侦查,调查收集证据;再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最后如果决定移交检察机关的,连同案件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不移交检察机关的,则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
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的报警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只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满的,才能寻求救济。救济方式有: 1、控告人可以选择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