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1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
劳动仲裁认定工伤一般需要六十个工作日评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受伤致残的当事人,在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后,就可以尽快进行伤残鉴定了,如果有内固定物的,就必须要等到内固定物取出来,恢复后再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这个时候治疗还没有终结,对于将来治疗终结后,当事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是否能够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
工伤认定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的30天之内提出申请,但拿到认定书之后不能马上就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领取到工伤认定后,要在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到设区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是将申请鉴定的资料交给所在地劳动局工伤科,由工伤科代为申请,而
工伤鉴定在六十日内完成鉴定,并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
工伤鉴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当事人能在一年内去依法申请仲裁,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应当提出仲裁的申请。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
工伤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四十五日至六十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伤医疗费有异议的才能申请劳动仲裁,工伤的其他问题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后,裁决结果一般在四十五内可以结束。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