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房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的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通过出让、转
可以抵押登记的房产包括: (一)抵押人的房屋; (二)抵押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四)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五)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有: (一)抵押人的房屋; (二)抵押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四)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五)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同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需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是随土地走的。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土地使用权登记要件生效的有: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具备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以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有:提出房产抵押贷款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签订借款合同;抵押者缴纳登记费用;抵押者盖章的产权证提交给抵押当事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房屋抵押权登记,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自己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房屋供作担保,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进行登记在册的过程。房屋抵押
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
抵押登记船舶的手续如下:如果船舶在20总吨以上,需要先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然后提交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要求提交的材料;再由登记机关审核;最后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主要是: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然后还需要办
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2个步骤。分别是:1、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办出让手续的,要原土地使用权人带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