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3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是不一样的。格式合同是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完整的合同,而格式条款只是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是格式合同中的组成部分。
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款合同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的特征。
格式合同属于约定之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条款依法订立有效,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
借款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合同中存在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格式条款一般有法律效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
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为含义不同、程序不同。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合同。而非格式合同一般经过当事人之间互相协商之后才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