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即使在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之外,抵押权仍不能消灭,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抵押权只因债权、抵押物的消失而消灭,与合同约定的时间无关。不能因为超过时间就强行消灭抵押权。
抵押权的时效过了不会消灭,但是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物损灭对抵押权的影响:当事人需要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来保护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过了,抵押权并不会消灭,只是向法院起诉的胜诉权会消灭,抵押人还是可以清偿债务。抵押担保的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在债权人在保证期满后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时效。连带保证
债权抵押担保期限是根据主债务合同来决定的,抵押期限是自债权债务到期日起算。由于债权抵押担保是具有从属性的,抵押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无须特别规定,依照主债务合同作相应规定即可。
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
担保期间已过,如果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其抵押权利的,一般不可以再实现抵押权;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限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及时行使其抵押权的,则可以实现其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过了诉讼时效的抵押权是否会消灭抵,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而不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不能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如果当事人就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作出约定的,约定无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因此,应当认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