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6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不会取消监视居住: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四)干扰证人作证; (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不会取消监视居住: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四)干扰证人作证; (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
行为人被公安非法监视居住的,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申请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
监视居住的实施具体如下: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若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
监视居住实施是由社区来进行监督。监视居住执行的地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的撤销:若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监视居住,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但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完结。 1.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时间为最长六个月,到期后必须解除或者变更为其它的强制措施,只有撤销案件,或者经司法机关判决、不起诉才等于结案,才能没事
一、期间不同取保候审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监视居住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二、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
被非法监视居住应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反映举报,监视居住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决定执行,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决定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