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行使支票的票据权利的注意事项有,要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内及时行使;只能见票即付,不能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以及持票人需要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支付。
行使支票的票据权利应注意如下的事项:一般需要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内及时行使;只能见票即付,不能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以及持票人需要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支付。
持票人行使的票据权利包括有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以及辅助票据权利等。其中主票据权利即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
可以由持票人行使的票据权利包括: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以及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等权利。具体可以概括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以及辅助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
法定的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对票据抗辩权的进行行使的相关法律限制包括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等。
票据抗辩权行使条件: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以行使抗辩权: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