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0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的法定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的,应当数罪并罚。对于滥用职权是手段行为,受贿和贪污是目的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犯关系,但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并非简单地以“从一重”的原则处断。
两罪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相同。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侵犯的客休相同。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三)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都是结果犯,即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
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的能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处罚: 1、判决宣告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 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为:犯此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判刑是:如果犯罪行为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行为给国家带来特别重大损失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行为人会被人民法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
行为人构成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一般会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的行为若构成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我国人民法院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滥用公司证券职权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