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1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仓储合同按收费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合同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的30%,超过30%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并不是必须要约定,没有约定的就法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上仓储合同的特征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合同的主体是仓储人和存货人;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以及仓储只是暂时转移货物的占有,而不是转移所有权。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时间或者生效条件的,时间届至或者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其余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盖章后生效。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居间合同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遇到合同纠纷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处理: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合同未生效一般不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未生效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同除外。
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行为。一方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二、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这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 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等不利后果; 四
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