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有举报重大犯罪行为的,是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可通过以下要件界定贪污罪:犯罪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贪污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负责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受委托管理、经营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
贪污罪与职务犯罪的区别为: 1、两者的主要要素不同。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2、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职务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窃、骗取公
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刑法中没有贿赂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贪污罪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数额较大:个人数额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个人数额二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