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义务。因此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2、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赠与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一、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直接相关。也就是说,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其成立要件是其关键所在。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性质赠与合同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
无权处分情形下,赠与合同的效力要分三种情况: 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
借款合同当然可以变更,只要双方达成新的合意,而且意思表示真实,变更后的借款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这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受到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约束,而不需要继续履行原来的借款合同。具体来说,这主要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以及第78条的规定。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下: 1、合同解除后,还没有未履行的,需要终止。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