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6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
关于办理经济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的案件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要坚持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公安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追索赡养费
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是在1999年11月27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二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根据《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没有获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会处以三年以下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非法行为严重损坏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则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罚;导致就诊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四点:第一,在客体上,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又侵犯
刑事案件撤销案件规定,具体如下: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已经侦查的案件,因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依法予以撤销,终止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具体情况是:1、情节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