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8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明确将非法组织卖血罪的量刑分为两档。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即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量刑标准。但是若非法组织他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应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单位构成该罪的,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法定刑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单位构成该罪的,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法定刑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四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4、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四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所以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2、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非法组织卖血罪具体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处罚规定是:行为人违反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按照具体的规定处罚。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