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撤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且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有多少胜率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主要看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有多少胜率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主要看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足的一般会胜诉,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处理方式为,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应当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能否阻却执行作出最终的实体判决。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1、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2、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3、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4、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如果是案外执行异议之诉,则原告是案外人,被告是申请执行人,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异议为执行程序,而执行异议之诉为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审判程序的价值理念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前置异议审查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不能产生影响。两者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应有所不同。执行异议以形式
一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是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故案外人执行异议可以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