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3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如下: 1、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担保期限的,按照约定的处理; 2、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不一定需要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如下: 1.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2.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其抵押物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因抵押权设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只有贷款合同和商品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交易签订的合同才能附上最高抵押合同。此外,双方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贷款债务或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并明确规定哪种商品连续交易发生
融资担保抵押物灭失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关于抵押物,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抵押担保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房产抵押的法律规定有:房产进行抵押必须签订书面的协议,同时应当及时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的抵押协议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
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情形:房地产有权属争议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质押物灭失如果是由于质权人没有妥善保管则质权人需要担责,但是如果是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则质权人不需要担责,且可以请求质押人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
抵押物失效担保不具有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抵押物失效的,抵押担保也失效。因为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的特点,所以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的,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抵押物失效的,抵押担保也失效。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
根据民法典关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有,对于遗失物的拾得,要返还权利人,要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移交公安有关部门,也就是拾得遗失物不得私自占有,因为权利人并未丧失对该遗失物的所有权,而只是暂时丧失了对物的占有。还有关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