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3
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 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然有效,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发生了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情况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因为毁损灭失等所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债权一般不会灭失。抵押物是债权的担保物,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如果债权灭失的,抵押权一般会灭失;但是抵押权灭失的,债权不一定会灭失,除非具有债务履行完毕等情形的。
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通常是由谁承担由质权人来承担的。如果因质权人保管不善或者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有: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
抵押物担保的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定有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抵押物失效的,抵押担保也失效。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关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如下: 1.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将遗失物归还所有人。 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保管好遗失物。故意丢失或者损毁遗失物,以及对其丢失或者损毁存在重大过错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3.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