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3
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种类包括: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口述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中的作品有: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视听、摄影作品; 6.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7.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中作品的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摄影作品等。
著作权限制有下列形式: 1、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强制许可。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著作权作品包含以下几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
确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方法:一般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但对于特殊职务,即职工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作者指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是归单位。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决定标准是: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认定归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在工伤认定中,单位并不需要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职责以及工作范围进行描述,只有在单位在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才需要写明这些作为不是工伤的证明材料。 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