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4
现已全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的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等。
保护他人条例根据《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内容: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当孩子需要过继时,收养孩子的一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人无儿无女; 2、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3、身体不能患有医学规定不能收养子女的重大疾病; 4、法定年龄应满足30岁。 当孩子需要继承时,收养的孩子应符合以下条件。失去父母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
继承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需要遗留房产的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拿到公证证明的原件,和遗留房产的其他全部继承人作出书面的放弃继承声明,以及个人的户口本等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这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原则。依这一原则,出生前的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那么自然就不应享有民事权
民法律中的儿媳没有继承权。儿媳一般是不具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如果是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在继承发生
民法典出嫁的女儿有继承权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同样有继承权,该继承权并不因其是否出嫁而丧失。但做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