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4
《民法典》第十六条并未赋予胎儿完整的权利能力,只有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才视为具有权利能力,这种利益应该是纯利益,即不要求胎儿承担任何义务的,同时。胎儿的此种权利能力是预设型的,即如果胎儿娩出是死体,则其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其中,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
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其他情况。
没有遗嘱等情况下,房产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子女法定继承权以及代位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遗嘱集成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三者应该平分遗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人的范围是: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不管是房产还是其他财产,适用法定继承时,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开始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只有
民法总则48条的内容是,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继承权,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