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1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具体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的部分不保护;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24%以下部分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通过《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若在借贷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就不得再主张偿还利息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36%,否则超出部分约定无效。年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民间借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最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借贷应当签订相应的借贷合同,合同中应当写明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的具体数额,还款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通过《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若在借贷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就不得再主张偿还利息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36%,否则超出部分约定无效。年利
民间借贷如果去法院起诉,那么出借人需要提供欠条等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有保证人的,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被告,但是如果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该将借款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另外,知道借款人是借钱去从事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重要条文: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