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额时,剩下的债权份额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受偿,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因为抵押权的实质是,债务人以自己的物或者第三人的物,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的份额只包括改物的价值。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行使抵押权后不足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财产抵押后,其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余额的,可以再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设定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保证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者等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根据规定,甲方未按期归还抵押物的,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保全抵押物,法院将在事后安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行使抵押权后不足清偿债务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偿还的责任。而抵押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财产抵押后,其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余额的,可以再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设定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保证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者等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根据规定,甲方未按期归还抵押物的,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保全抵押物,法院将在事后安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有责任再提供与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对应的其他抵押物,如果抵押人不愿意提供担保或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利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
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质押,但是质押财产价值不足支付债权的,则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质押财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则归出质人所有,不足的部分则由债务人清偿。
质押财产价值不足支付债权的,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质押财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则归出质人所有,不足的部分则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