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3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联系是:客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犯罪的对象均为毒品。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的身体健康。犯罪主体也相同,都是一般主体。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实施贩卖行为,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大多是营利,即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明确,具有模糊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相关条例规定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列规定,配置了相同的法定刑,所以各地法院在审理运输毒品案件时,基本上是按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相同的量刑标准掌握的。但是运输毒品毕竟有别于制造毒品犯罪。
贩毒没有毒品,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贩卖毒品行为的可以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
行为人误把假毒品当真毒品贩卖的,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不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即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贩卖毒品是指非法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和以贩卖为目的的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毒品互易”是指类别、质量、纯度等不同毒品之间的相互交换,而且没有其他财物的补助,就单纯的毒品换毒品行为。不管目的,互换双方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已经实施了交易行为。贩毒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如免费赠送毒品、吸食者之间交换毒品、帮助他人无偿代购毒品等行为均不是贩卖毒品行为,在贩卖毒品时,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贩卖的是毒品,而不是其他物品。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中规定的下列情形具体包括: 1、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