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行纪合同具体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制。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太多限制。但是,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民法典》对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是: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性质: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合同客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客体体现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关系,具体的合同客体有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
保险合同标的是成果、物、行为、智力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也就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有如下内容:投
行纪合同的意思是:委托人委托行纪人按照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行纪合同的含义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纪合同指行纪人用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商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就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商,常见的比如寄卖行、商行等。行纪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相关商事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