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1
不构成虐待罪的情形为没有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俘虏罪属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罪的基本特征: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俘虏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俘虏”,指采用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殴打、体罚、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的工作等手段,摧残、折磨俘虏。“情节恶劣”,指指挥人员带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包括在执行管教过程中,违反监管法规,指使、授意、纵容或者暗示实施体罚虐待的人。客体为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故意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对被害人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虐待罪的构成四要件有: 1、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为直接故意; 2、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 3、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4、客体要件: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的主观要件主要是直接故意的意思表示,即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
1、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有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2、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