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1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等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具体看犯罪情节来定。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量刑幅度则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是包庇毒品发怒自分子。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
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1-苯基-2-丙酮、麻黄碱、伪麻黄碱类制剂5千克以上的;麻黄浸膏类制剂100千克以上的; 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的; 3、乙醚400千克以上的; 4、上述原料或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立案标准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并且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属于其管辖范围,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责的,应当予以立案。
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诈骗行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生产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四的规定,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0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立案标准: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