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时,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担保,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由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性质,债务人担保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没有顺序。担保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顺序,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享有追偿权。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追偿是享有权益的,保证人的追偿权是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抗辩权可以自动放弃,权利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可。抗辩权的特征包括: 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3、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抗辩权属于一种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需要权利人以书面的方式或者以行为来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抗辩权的特征是: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三)抗辩权
抗辩权属于一种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需要权利人以书面的方式或者以行为来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抗辩权的特征是: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 1、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2、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3、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不属于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出现法定先诉抗辩权失效情形出现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出现法定先诉抗辩权失效情形出现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仲裁时,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主张该权利:1、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执行;2、债务人破产案件在受理中;3、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