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
当事人不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利益上诉,而且对移送管辖的裁定也有权上诉。其理由是: 1、有立法根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2、从实际
离婚不可以协议法院管辖,首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不包括离婚纠纷。其次,离婚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不适用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应该寄给原审法院。法律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民呈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中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不可以再上诉。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终审的裁定,不能再上诉;但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